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节后首个工作日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见闻丨策马逐梦开新局
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 全方位护航区域发展

父母挪用女儿拆迁安置费 法院认定构成侵权判决返还

发布时间:2026-03-02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2006年4月,秦某与袁某登记结婚,同年生育女儿秦小某。2017年,秦某作为户主领取了秦小某的拆迁补偿安置费17.1万元。2018年2月24日,秦小某书面表明愿意将安置费交给秦某用于补贴父母生意亏损。2021年12月,法院依法判决秦某与袁某离婚,秦小某由其母亲袁某抚养。后秦小某反悔,起诉到法院,要求父亲秦某归还安置费17.1万元。

  秦某辩称,秦小某是自愿将安置费交给自己处理,不应返还,若认定秦小某的安置费被占用,袁某也应是该案被告,自己仅需承担一半的返还责任。并且秦小某的安置费用于还债、购房及支付秦小某高价学费等其他家庭开支,已经使用完毕,故无法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货币安置费、货币安置奖励和安置补助费属于秦小某的个人财产。秦某将上述款项用于还债、购房及其他家庭开支,且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这些开资系维护秦小某的利益,故可以认定其行为属于不当处分秦小某的财产,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虽然秦小某曾向秦某出具《安置费》表明愿意将其享有的款项交由秦某补贴生意亏损,但当时秦小某还未满12周岁,其对自己书写的内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明显缺乏基本认知及辨别能力,故秦小某出具的《安置费》应依法认定为无效。虽然秦某辩称其为秦小某缴纳高价学费应属于维护秦小某的利益而处分财产,但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缴纳学费是抚养教育义务的具体体现,上述义务不因未成年子女有财产而免除,且秦某与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房有车,无证据证明须用秦小某的个人财产来支付学费以维持正常学业或维持基本生活。据此,秦某的上述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采纳。因秦某在其与袁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案涉款项,且款项用于夫妻还债、购房及其他家庭开支,故应由秦某和袁某共同返还。

  法院对该案作出裁判,因秦小某仅起诉秦某返还,故法院酌情支持秦某返还一半即85500元。该判决已经生效,秦某也在近日履行了该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应对处分财产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不当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未成年人监护上,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就体现为要实现“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即要求监护人在处置未成年被监护人的事务前,应切实满足被监护人的利益而非监护人的利益。同时,还要遵循未成年人的心理成熟程度使其逐渐参与决定。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让未成年人健康、幸福、有尊严地生活,关注未成年人的生存和发展,涉及未成年人自身事务时应当鼓励未成年人积极参与自主决定。同时,该规定还包括“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内容。从监护人角度理解,该内容是对监护人法定代理权的限制。监护人如果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以被监护人的名义处分其财产,即为超越了法定代理权限,应当认为构成了无权代理,该处分财产的行为对被监护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应当由监护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判断监护人的处分行为是否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应当以一个处于与监护人同等情境下的理性人的判断为标准,但不应以财产增值或减损为唯一标准。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